望江县人大常委会简介
望江县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8月27日经望江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举设立,为望江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县人大常委会目前内设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农村与农业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人事任免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规划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下设秘书科、行政科、信访室。
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主要方面:
1、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县人大各项组织工作,包括领导和主持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县人代会;在县人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县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补选市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人大代表。
2、重大事项决定权
包括:讨论、决定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县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3、人事任免权
包括:在县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政府副职领导的个别任免;在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在县人代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大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4、监督权
包括: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