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3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35301 次】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16531日)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4月下旬,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常碧华副主任的带领下就我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召开了县政府法制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负责人,县法院刑庭、县检察院监所科、县公安局看守所、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高士司法所主要负责人,三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先后深入县公安局看守所、华阳和雷池司法所进行实地调研,抽查了有关档案资料,详细了解我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现阶段在我国,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都是特定刑罚的执行机关。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以前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均由公安机关执行,基本上都是一判了之,未进行过帮教。200376个省(市)在全国率先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我县从2008年实施社区矫正。20112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一直以来检察机关未做主业来抓,自20151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最高检关于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才作为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县检察院顺应时势积极主动建议人大听取该项工作报告。

2013年至2015年,我县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判决总人数为325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人数为316人,免于刑事处罚人数为9人。给予刑事处罚人数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74人,缓刑213人,单处罚金29人,罚金数额为1669391.61元,实际执行罚金数额为:1594071.61元。目前社区矫正在册人数为250人,含外地法院判处人数。

近年来,我县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最高检对检察机关推进公正司法、加强人权保障、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一是积极开展驻所检察。针对看守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检察建议10件,确保了我县看守所连续23年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二是加强社区矫正监督。2015年就9名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检察建议,就2名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三年来对5名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督促收监执行。三是认真查办和预防监所场所职务犯罪。查办了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江某受贿案。四是开展特赦工作法律监督。20158月对报请特赦的15名社区矫正人员按程序和条件及时审查上报,确保不漏一人、不错一人,切实落实中央对特赦工作的部署。确保了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中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刑罚执行工作依法、公正、规范进行。

二、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刑罚执行监督力度不够。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中一些不规范、不公正问题监督纠正力度不够,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差距。裁判文书送达不及时、未羁押和判处缓刑罪犯交付执行不及时、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财产刑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二是派出驻所检察机构建设相对滞后,职能发挥不够充分。新看守所未交付使用,老看守所驻所检察室陈旧,两网一线设备落后。看守所和乡镇社区矫正机构均为副科级,监所科为股级,机构建设不对称,监督以协商为主,影响了监督实效。

三是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刑罚执行监督的范围、程序、措施等规定比较原则、分散,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影响刑罚执行监督实效。如新增的财产刑执行监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缺乏相关规范性文件。又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但法律并未规定执行机关不接受监督意见、不纠正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实践中,违法行为是否能够得到纠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监督单位的重视程度,其监督缺乏刚性。因此,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全国人大已将矫正法纳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有望得到解决。

三、意见与建议

一要加强对刑事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要在思想上提高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准确把握职能定位,不断强化监督责任意识,转变监督观念,改变长期以来重公诉、轻监督的工作理念,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到位。
  二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刑罚执行监督履职能力。当前应按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刑事执行检察科,充实刑罚执行监督人员,抓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学习培训,认真查找并改进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变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工作方式方法。岗位练兵要注重分析案例,增强发现和纠正问题、突破案件的能力,努力提升监督水平。还要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限、方式、程序和内容,更加注重监督细节,推动监督工作规范化,切实提升监督能力,发挥监督实效。

三要尽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协调机制。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与政法各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刑罚执行监督关口前移,实现全过程同步监督和防范性监督。特别是财产刑执行方面,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协助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努力,促使服刑人员主动履行财产刑判决。

【浏览次数:135301 次】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相关附件下载 ---
对不起,没有相关的下载附件!!!
--- 其他相关信息 ---
 
 
 
 
 
 
版权所有:望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系我们 :wjrd@wangjiang.gov.cn  皖ICP备10017925号 皖公网安备 34082702340959号
未经收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建议IE5.5, 1024*768 以上分辩率浏览网站